房屋租赁合同应在订立后三十日内登记备案,当事人需要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亲自前往备案,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便可办理完成租赁合同的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3.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4.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没有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到期备案登记不注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