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以上问题,我的回复是:一、如果想防范合同风险,那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二、若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那么我们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理由是,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三、如果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另外,假如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
以上是我的回复,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