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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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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工商户负无限责任,比如对外负债,债权人会首先要求个体户(即D)偿还全部债务。D再根据四人协议请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人无力承担,就是D自己承担了。因此D比其他人风险大。 如果D做出什么使个体户蒙受重大损失的事情,按四人协议其他人也要分担损失。这就是其他人的风险。
  • 你好 一般是 装货 就转移所有权1
  • 您好!针对以上问题,我的回复是:一、如果想防范合同风险,那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二、若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那么我们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理由是,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三、如果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另外,假如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 以上是我的回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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