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低保户具有收养资格吗

2021-06-28 0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收养活动中,被收养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收养活动中的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进行规范,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等。那作为收养人的,低保户具有收养资格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低保户具有收养资格吗

一、低保户具有收养资格吗

低保户原则上具有收养资格,但在一般实务中因为低保户的经济情况一般不足以进行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 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 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 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 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 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三、低保户的对象主要是哪几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低保户具有收养资格吗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低保户原则上具有收养资格但在一般实务中因为低保户的经济情况一般不足以进行收养。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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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买商业保险能取消低保资格吗?
商业保险的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 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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