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2021-03-10 14: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生父母应该担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出于某些原因,有时候不得不将子女进行送养。为此,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收养继子女的规定。那么在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有哪些?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内容限制?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来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内容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1名;

5、这种收养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只能是继父或继母的单方收养。因为继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本来就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收养的问题,但是,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且取得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三、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继父母要收养继子女需经过其生父母的同意方可收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在线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