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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

2022-01-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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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不是简单地一人一半,里面的各种条条框框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那么不离婚可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

  一、民法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不离婚可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过要是被继承人有明确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遗产的话,在即使是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答辩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省XXX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XXX省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年XXX月XXX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XXX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XXX县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XXX县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3、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XXX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XXX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XXX亩集体土地。在XXX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XXX亩,剩余的XXX亩在XXX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XXX月XXX日

  首部要写清楚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清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正文部分主要写清楚答辩的理由、答辩请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答辩的理由要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尾部一定要答辩人签名并写清楚所提交的法院及答辩时间。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全部内容,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帮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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