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书面协议的特别约定外,为以下内容: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或单独的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作者、发明创造者独自享有人身权;权利人可通过许可使用或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这些财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出现前文的状况外;
(五)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婚后夫妻其中一方改良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后增加的价值;
2、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3、夫妻中任何一方因偶然中奖所获得的奖金或奖品;
4、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这样认定的:首先是可以根据的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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