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作为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没有产假,因为产假仅是针对产妇的。如果抚育婴儿有困难,可在所有收养手续办理完毕后,考虑向单位提出事假请求或哺乳假请求,具体情况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产假为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产假是基于生育的事实。针对的是现实中实际怀孕需要分娩生产的产妇。因此,在领养孩子而不是自己生育孩子的情况下,女性职工是不能享受产假及相应待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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