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涉及到彩礼的返还时,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而且还需要结合双方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为对方的花费、和是否怀孕生育子女等特殊情况来判定彩礼返还的多少。另外法院在判决彩礼返还案件时,还需要将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以上全部考虑的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一)陪嫁应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婚礼上收的礼金:如果是在领结婚证后举办的婚礼,所收礼金就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领证之前举办婚礼:男方的礼金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礼金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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