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形: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一千一百一十六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简而言之,其一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其二就是通过诉讼解除,由法院判定是否达到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二)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四)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四)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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