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找法网提醒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