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
2、对于法院而言: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当然无效。婚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可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其婚姻关系;
(2)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该案件不适用庭前调解,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有一方或者双方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均已达法定婚龄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双方应在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若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才有可能宣告婚姻无效,以其他情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申请。
1、首先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1)涉及重婚的;
(2)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的。
2、必须有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禁止近亲结婚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
(3)以法律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以未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关于怎么申请婚姻无效的解答。对于婚姻无效的应该怎样申请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希望本文可以让您对无效婚姻有新的了解和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