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开具离婚证明需要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找法网提醒您,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无效条款有:
1.约定离婚后不准结婚的无效;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