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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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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男方为台湾公民,有子女。想收养子女。请问女方在国内如何办理领养手续,需要那些证明材料?
你可委托律师为你办理
洪玉璋律师
更多回答(2)
问
请问如果还没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外国公民欲收养中国孩子如何办理?
您好!无论是否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都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程序可咨询当地的收养组织和民政部门。
袁锦良律师
更多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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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浩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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