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所以,妻子不属于代位继承人的范畴,不能代位继承丈夫的遗产。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被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受辈数限制,辈分不同的,由辈分高的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
4、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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