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一)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二)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五)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遗产继承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但是经过公证可以增强其证据效力,更容易被法院采信,是否给配偶看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可以不给配偶看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