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放弃继承权去哪个公证处

2021-12-29 17: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一般会选择相应的继承人,而继承人在其去世之后就可以继承相应的财产,那么放弃继承权去哪个公证处?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放弃继承权去哪个公证处

  一、放弃继承权去哪个公证处

  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当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时,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为其办理遗产的析产协议或放弃遗产的公证。

  二、继承编规定的基本原则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传统道德优良传统在当代社会的反映。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程度而言,尚需家庭发挥其重要的扶养保障作用。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处理继承法律关系时,促进和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节约相应的纠纷解决成本,同时还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下继承关系非唯金钱论的制度优越性。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放弃继承权去哪个公证处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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