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2021-05-20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你被他人侵权了,该怎样去认定被他人侵权了呢?很多违法行为其实都存在着侵权行为,只不过因为不了解侵权行为的要件,所以才会不了了之。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们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希望对您们有所帮助。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多人为共同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作为自然人,很可能会被别人无意中侵犯权利,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根据不同的法律知识去判断他人是否会侵权。以上内容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们解释的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是需要诉讼的,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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