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

2021-08-1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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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那么,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

一、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5、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医疗损害条件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典》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三、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管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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