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漫天要价”,须综合相关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可以从上述六个方面考虑,可能是全面考虑,也可能是考虑其中的部分项目。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格权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亲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配偶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大家常见的婚内出轨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法律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非是对死者的保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了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人没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质的权利。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告诉我们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终结后单独主张的法院不会受理。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他会因为地区、损害程度不同而导致赔偿金的不同,但是相差不多。以上就是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