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2021-01-11 0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三种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另一种就是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这三种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一、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界定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又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

  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 过错推定责任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6、堆放物侵权 。

  7、林木折断侵权。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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