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

2021-08-12 22: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那么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侵权事实怎么写?侵权归责适用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

一、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

侵权行为,是因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侵权事实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因此,若侵权事实尚未发生,那么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二、侵权事实怎么写

(1)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侵权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2)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3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三、侵权归责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从上可知,能获得支持的前提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一就是要确实存在侵权事实。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侵权事实尚未发生能否支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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