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2021-01-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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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育机构履行对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责任,如果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此期间受到他人侵害的,那么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一、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 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

  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教育机构本身就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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