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肇事逃逸托关系什么时候放车

2021-10-11 15: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些当事人仗着自己有些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逃逸逃避法律责任,想着靠关系把被扣的车拿回来,那么肇事逃逸托关系什么时候放车?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托关系什么时候放车

一、肇事逃逸托关系什么时候放车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确定方法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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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肇事逃逸托关系什么时候放车的内容,交警部门会在扣车后五日内通知逃逸当事人,如果三个月肇事者没有来取车,就会依法处理车辆,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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