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如果出租人合法占有了承租人动产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经催告后,承租人仍然不支付租金的,可以出租人可以实现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造成租客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种,房东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由于租客生活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房租的情况, 房东应根据所欠房租的数额,在保证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体原因,尽量照顾租客的实际困难,协助租客制定并落实还欠计划,允许租客将积欠的房租分期返还。
(二)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实过高,而致使租客无法按时 交纳的,可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合理调整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要求租客交付。
(三)在租赁期限内租客意外死亡,承担人所欠交的房租可 从其遗产中予以扣除。如果租客的遗产已被继承,则应由继承人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所欠租金。若遗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应予以注销。
(四)对租客无正当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租金不 交的,房东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租客的违约责任。对租客不按合同的约定交纳房屋租金的,房东根据以上不同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动协商,请求有关组织调解,申请有关机构仲裁和申请法院依法审理等几种具体途径解决。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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