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1-03-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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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生产者发现其生产具有瑕疵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时,应当及时召回,否则将严重影响该企业的信誉以及形象,也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在具有瑕疵的商品被召回时,会产生运输等相关费用,那么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怎样的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对其售出的瑕疵产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对出售产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

  1、修理。是指销售者对已经出售的瑕疵产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

  2、更换。是指销售者对瑕疵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

  3、退货。是指销售者将瑕疵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

  4、赔偿损失。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是,已经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这里所讲的损失,是指除产品之外的损失,比如交通费、邮寄费等。

  当生产者、销售者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被投入市场后,应当及时召回,如果他们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产品召回期间的费用也应当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上就是关于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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