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

2021-01-07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格不是财产权,但是在一切情况下人可以凭此获利,但具体怎么操作才能被承认,这点很重要。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

  一、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

  第一,有利于回应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社会中,社会形态比较简单,人格权更为注重保护。

  第二,有利于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利用和保护并非截然对立的两个层面,人格尊严也包括对人格利益通过自己的意志自主利用,他人不得未经许可而利用,这本身就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方式。

  第三,有利于协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由于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所以法律有必要鼓励对个人信息的利用。

  二、人格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一些特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而且人格权还有独特的救济手段,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法解决不了的。

  三、人格权利被侵害的维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对即将实施的、没法证明现实损害,只能举证证明一旦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就是条文中说的“ 难以弥补” ,这里的理解就是,人格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就“ 覆水难收” 了。“ 消除影响” 等措施,只是裁判机关对这个事情的评价和对加害人的谴责,但并不能恢复原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人格利益最好的救济就是不要让侵害发生,所以这条规定非常好。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行为的措施民诉法还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适用民诉法第100 和第101 条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或人身保护令的有关规定。从学术角度,国外有禁止令,比如禁止某人在身边一百米出现;在未成年、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有保护令制度。现在实体法上作出了规定,下一步还有待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定提供具体指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人格权利被侵犯往往会导致人活得没有尊严,处于自卑当中。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