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如下: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3.健康权。
4.人身自由权。
5.隐私权。
6.名誉权。
7.荣誉权。
8.名称权。
9.姓名权。
10.肖像权。
11.身份权。
12.配偶权等等。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人格权的特征包括: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找法网提醒您,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