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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

2021-01-0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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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既造成违约,又造成侵权责任的,那么就产生责任竞合,只能够选一个,但是人格权侵权则不适用竞合。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

  一、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种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民法典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三、精神损失赔偿的种类

  根据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损害分为以下几类: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两者都是行为人对受害人施加了精神痛苦或使其产生不愉快的感觉。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中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以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民事权利分财产和人身权两类,根据侵害民事权利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和侵犯人身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中国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那么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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