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2021-01-08 1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丑化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但事实上不止于这一种方式可以侵害姓名权。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一、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

  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

  (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例如将他人姓名以滑稽发音,呼“朱伯建”为“猪八戒”者,即因不使用而侵害他人姓名权。

  3、干涉姓名权

  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公民的正式姓名即本名,一般由公民的父母在出生时给起,自己没有本名命名的行为能力。但当公民成年以后,自我命名别名、笔名、艺名、化名,均须允许;如果不准公民起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为侵害姓名权。

  二、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害姓名权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侵害姓名权以后,是很难找到借口去掩盖违法事实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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