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3、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小孩改姓的手续如上,其实小孩改姓和成人改姓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前者必须要其父母双方到场,而后者只需要本人办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再婚小孩改姓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