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2021-11-09 08: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名誉权是一个人重要的基本权利,损害一个人的名誉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不是所有的权利的侵犯都会法院的受理,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立案,那么损害名誉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一、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犯肖像权可以报警么

  可以。这是一种民事责任,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孩子的隐私权包括什么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如私密信息、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以上就是关于损害名誉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名誉权被侵犯,不管怎么样都要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性质恶劣,要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立案,不管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都需要去进行维权。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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