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如要求他人放弃其笔名或艺名;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强制他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等。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称参加社会活动等。盗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往往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如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
2、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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