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2021-04-15 09: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日常中,我们时常能够听到某某公司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名称权。那么他们在提起诉讼之前是如何确定对方侵犯了己方的名称权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与大家一起认识一下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非法干涉,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干涉名称的行为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名称等。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包括假冒和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社会活动。假冒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让人误认的名称,为名称的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名称权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者改用他人的名称,为侵害名称权。如甲商店出售乙厂的产品,却标为丙厂的名称,甲对乙的名称不使用,构成对乙厂名称权的侵害。

二、名称权的主要内容

1、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2、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3、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4、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三、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3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与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有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如果你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