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四)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五)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荣誉权是人格权,但是人格权并不仅仅局限于荣誉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什么是荣誉权物质利益支配权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完整支配权;
其二是有限支配权。
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一)不是,亲属权是身份权。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二)亲属权的内容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等。
3、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他们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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