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人格权编调整哪些东西

2021-04-30 1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律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制定出来,民法典特别独立一章规定了关于人格权的内容,保护人民的人格权不受伤害,积极促进人格健全社会的发展,可见法律保障人格权的决心,那么人格权编调整哪些东西?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人格权编调整哪些东西

民法典人格权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主要有对肖像权的扩张保护,更加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人格权编调整哪些东西的内容,民法典至第九百八十九条开始,至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保障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