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企业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2021-05-06 1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侵害企业名誉的通常都是竞争对手或者一些消费者出于某些原因而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企业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一、企业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公司名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明确的指出了公司、法人的名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1、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名誉侵权四要件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一般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典》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过错。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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