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2021-05-06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姓名权和名誉权都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民的人身密切相关。名誉权和姓名权的区别主要是适用对象和保护范围、内容的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不仅是公民,还包括法人。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一、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二、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三、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1、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叫做名称权;而名誉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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