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生第一个小孩还没满月计划生育的人就来叫去上环,说不去上环就不给上户口,这是合法的么。我只要一个小孩,现在那么多节孕措施我不想去上环,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2018-10-22 06:4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给孩子上户口,需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由孩子父母到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具体经办人如果刁难或拒绝给孩子办理上户口,孩子父母可以到户籍管理派出所的上一级单位公安分局投诉维权。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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