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汪某是我朋友公司职员,受了工伤,较为严重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由哪一部门进行调整的?

2018-07-06 07:45: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十四、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应当由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拖延拒绝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就诊医疗病案、检查报告等,并填写伤残鉴定申请书。劳动部门应当予以认定。
    因此,单位如果不给做伤残鉴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如果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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