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
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话,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则不需要再继续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