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应该是事实婚姻的那种,不过已经十多年没有在一起了,这十多年男方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每次提到要钱,他都是说,小孩归女方,男方一切不管,现在小孩要上高中了,我的能力有限,请问:我能不能以小孩的名誉起诉?胜算有几层?大概需要多少上诉费?(他是四川我是湖北的,这样办起来是不是很麻烦?)

2018-10-23 11:16: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应尽量做到: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 管辖法院: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是被告户籍被注销、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原告方法院可以获得管辖权。需要材料:民事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财产清单、房产证等财产证明、证人证言等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分居的证据)审限及结果: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序审限6个月。
    法院一般会在立案后1个月内安排通知开庭,如果调解成功、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婚姻关系解除。若对方不同意,若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法定的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费用:财产标的20万以内的,法院一般会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左右。财产标的超过20万的,超过部分、按照财产类案件比例收取费用律师费用: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和委托的律师协商,可以是按照财产标的按比例收取费用、也可以是一个固定值,一般不低于2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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