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一、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
房屋产权到期后的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