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员工上班时间,我的宿舍被撬开,丢失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和现金1000元,老板有没有责任。    而且工厂内的安全工作无人管理

2018-10-27 05:22: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补办身份证,必须用户口本,而且必须是原件。
      应该挂失,才能更好的保障本人的权益。办理手续和需要的证件,可以参照如下:
      
    1、当事人在身份证丢失的,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理)证(件)大厅申报挂失手续;
      
    2、由本人提交书面的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3、公安机关应当核(实)验(证)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
      
    4、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理)证(件)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理)证(件)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验(证)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要看劳动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则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是否属于工伤,不以老板是否知情为条件;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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