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二年前离职,原因是局长找我麻烦,让我送礼,送了几千元钱后,仍旧找我麻烦,无耐和领导说好离职,说好每月给些生活费,可是从来没给过,现在单位让我把劳动关系拿走,我想问下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2018-10-27 06:2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 员工离职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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