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本人于2007年8月在一事业单位应聘厨师长家常小炒职务到至今,签有劳动合同10年(合同一直没有发到我的手中,可否视为无效合同)由于在假期期间饮食中心领导全换,又将食堂转租于私企老板经营,使我无法回到原来岗位工作,现在领导安排我去做中炒大锅菜,由于本人对大锅菜没有经验,又和我应聘的工种不对路所以无法接受此项工作,让领导给与从新安排,领导就说安排不了了,劝我写份辞职报告接押金走人。在此以前还长期超时加班工作,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无休息、在此希望律师您给我们这些打工仔指点一下该如何自我保护,又该何去何从?急盼谢谢、

2018-10-27 09:30: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所以,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 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