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试用期是3个月,过了几天之后我去辞职,公司说叫我找到工作再走,我就一直找着没走。那我想问试用期过后这段时间工资是怎么算?

2018-10-27 09:40: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且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如果还在试用期,或是你本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具体条款如下,供参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你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要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视为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用人单位仍需向你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工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个月的工资。
    关于社保方面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以广州为例,广州对于社保方面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不直接处理的,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如果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