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本人配偶在外地工作,无公休假日,本人在国企工作两年·有公休假日·坐大巴车前往探望配偶,单面行程需要8小时,这样·本人是否具备休探亲假的条件?

2018-10-27 12:35: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拒绝休探亲假的要求是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侵犯。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同意休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劳动合同法关于探亲假没有相关的规定,民营企业目前没有探亲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有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于探亲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一般假期有20天、30天、45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私营企业员工可否享受探亲假  从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来看,围绕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一般适用于国有企业,这与国家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有重大关系,计划经济时代的许多职工福利(如探亲假)在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被纳入法定标准,使得许多私营企业认为,非国有企业职工不应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仅适用国有企业。  探亲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法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根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上海市政府转批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打鬼顶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如果完整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应当给职工探亲假,但由于这些法规政策缺乏足够的清晰度,特别是地方的一些规定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没有强制效力,使得私营企业员工的探亲休假权利至今未得到充分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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