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麻烦问一下,电梯的广告费用,地上未做规划的停车位,这个费用我们小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布这笔收费的用途去处么?除了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有什么解决的办法么?

2018-07-06 13:1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有8个方面  
    1、清洁卫生:楼宇内公共楼道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物日常维护: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  
    3、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  
    4、公共蓄水池维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5、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  
    6、排污设备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上述八项公共性服务项目的费用构成如下: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合理利润。  根据文件精神,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是按照以上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至于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按省物价局文件中所述的条款规定执行。
  • 业主入住前,要面对物业公司开具的包括装修押金、施工人员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等交费清单,若对其中项目表示疑议,物业便或软或硬地甩出杀手锏——“想拿钥匙先交钱”。且一次性收几年采暖费、物业费亦经常发生。那么物业收费到底有何规矩?  
    1、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中没有须交费用约定,而这些费用又只是物业公司单方要求的,买方只需交纳正常的、必要的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2、其中,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保证金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若确有一些业主野蛮装修造成共有财产损失或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造成物业管理费用紧张,势必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以不交费为由不给钥匙,买方完全可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已交齐全部购房款,购房过程中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得到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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