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以下简称戚研所)转制前退休的离退休人员。该单位是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中的一家转制科研机构,现改名为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从属於中国南车集团。

请问:我们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标准是否按最近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执行,即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仲裁
2018-10-29 08:4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在我国对于死亡、牺牲的家属发放抚恤金的,就在故世前后发给的;而对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又由于我国各省市民政部门的习惯、伤残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各自为异的,就是一个省市自治区、一个县级市区的,也是不一样时段发放的。
    就拿残疾军人、伤残警察、民兵、公务员来讲,有一年一次的,有半年一次的、也有每月一次的。
    只要每年的抚恤金发放不低于国家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就是合规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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