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在操作时因失误被老板抽一耳光,下班后职工气不过,冲动之下拿了把菜刀去吓唬老板(没有砍),之后回宿舍准备休息,老板报警,闻警察赶来后那职工胆小害怕,击碎宿舍玻璃窗后跳下(宿舍三楼),导致脑震荡(精神已出问题),身体多出处擦伤。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不料精神病发作狂奔而出,出了医院之后在马路上被车撞倒(肇事车辆已逃),以致病情加重。在医院接受治疗多日仍不见好转,面对医院高昂的医疗费家属已负担不起。请问用人单位有责任吗,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2018-10-29 10:2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车祸发生后你已经向公司请假或告知,那么公司是不能辞退你的(换人),否则你可以到劳动局告他:一是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住院期间单方面辞退,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班途中,非本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
  • 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还可以找公司要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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